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这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迎新规

这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迎来新规范。4月26日,北京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股份制银行、城商行、民营银行(以下简称“三类银行”)应审慎设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总规模与结构分布等指标,避免过度依赖单一类别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或单一合作机构;提升数据获取、合同签订、授信审批、资金发放、品牌管理等环节的自主管理能力;约束合作机构不当收费行为,有效降低客户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

不应过度依赖合作机构

监管对特定类别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控力度进一步加强。北京商报记者获悉的《通知》显示,三类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审慎评估互联网贷款的市场环境、风险状况和发展前景,制定与本行资源禀赋、发展战略、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等方面情况相匹配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不应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的获客引流或担保增信来追求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或盈利的短期快速增长。

三类银行要完善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相应的政策程序,制定科学有效的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指标,及时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要审慎设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总规模与结构分布、单一合作机构集中度等指标,避免过度依赖单一类别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或单一合作机构。

《通知》强调,三类银行要不断健全相关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将资产质量迁徙情况、处置前不良贷款形成率、担保增信类互联网贷款业务在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情况等纳入互联网贷款业务绩效考核体系。要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专项检查或内部审计报告。

2020年7月17日,原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新规”)从风险管理体系、贷款合作机构准入等方面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明确要求,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了过渡期。在互联网贷款新规发布7个月之后,2021年2月20日,原银保监会补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互联网联合贷款内容作出了限制,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联合贷款业务整体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规定银行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

今年3月,北京商报记者获悉,金融监管部门面向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行和直销银行等发放《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检查发展主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指出近期监管部门对部分银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仍发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其中包括,治理机制不健全,有的银行没有按照监管要求明确董事会和高管层对互联网贷款的管理职责,也没有业务规划;业务结构不合理,有的银行主要是合作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而经营类业务占比太低;有的银行没有结合实际制定审慎合理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目标。该《通报》还强调了部分银行存在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结构不合理、授信规则不健全、未审慎管理外包机构等诸多问题。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通知》相较之前的互联网贷款规定来说更具针对性,一是机构主体范围更加聚焦,二是出台的各类业务指标也更加细化,机构主体范围圈定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主要是因为此类银行是互联网贷款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不论是客户数量、网点数量还是业务规模,相对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来说更具优势。

提升数据获取等自主管理能力

监管释放的一系列信号也表明,未来在“助贷”业务中,银行各方的权责角色界限都需要进一步明确。《通知》要求,三类银行要坚持自主经营,切实提升数据获取、合同签订、授信审批、资金发放、品牌管理等环节的自主管理能力。要落实各项自主风控要求,不得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防止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导致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空心化”。支持鼓励各行不断拓宽自营渠道,提升对客户的直接服务能力,提升获客效率,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

在互联网贷款的统一授信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三类银行应多渠道收集并充分核实借款人信息、合理测算其收入,对借款人核定统一授信额度。要全面考虑借款人已有债务情况,做好授信额度动态管理,有效防范共债风险。要审慎评估客户真实偿债能力,不得仅因合作方提供担保增信而降低授信审核标准。要加强对借款人改变互联网贷款资金用途、多方归集资金、大额取现等行为的监测预警,对于合规和信用风险较高的,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类银行要持续提升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与合作机构传输数据、记录交易等环节,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提升大数据风控能力,加强模型开发和迭代管理,提升模型有效性,持续监测已上线模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及时优化或淘汰有缺陷的模型。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直言,较大型银行来说,三类银行对互联网贷款的需求更强,因此相关“踩红线”的情况概率更大,因此也有必要优先针对此类银行进行重点监管与自查。在此过程中,银行自身应积极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对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深度筛查与分析,以提高风险识别与防控的效率与精准度。

“后续,各银行机构需要依照监管文件指引,从顶层制度搭建、业务统筹管理、科技监测系统等角度不断改进工作,对于出现异常指标的情况需及时进行调整,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业务有序控制规模及压降。对于核心风控环节,风控自主首先需要做到数据自主,即外部获客后的相关数据归属权需要由银行自主掌握,再通过脱敏等方式规范传输、共享给合作方,其次,围绕风控环节相关的核心模式、模型需要银行机构自主研发或掌控。”苏筱芮如是说道。

约束合作机构不当收费行为

在彼时互联网贷款新规发布后,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态度就已趋于“冷静”,此次《通知》也从顶层制度上对银行和“助贷”机构的合作管理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三类银行要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各类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全行上下统一的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明确相应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程序,优先选择财务实力强、风控水平高、市场评价好的合作机构。要对各类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由总行归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合作机构名单的重检,适时动态调整。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机构的退出标准和约束性条款,督促各类合作机构遵守互联网贷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要求。

三类银行要严格审查互联网贷款担保增信机构的业务资质、担保能力、股东背景等情况,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增信服务。要将代偿赔付前的不良贷款率、客户综合融资成本等情况作为担保增信类合作机构的重要评价标准,对代偿赔付前不良率和客户综合融资成本明显偏高的担保增信合作机构,及时采取压降合作规模乃至终止业务合作等措施。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知》强调,要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互联网贷款的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等信息。对于有合作机构参与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要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实际息费收取规则及收取人等信息,要加强与合作机构的平等协商,约束合作机构不当收费行为,有效降低客户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

同时,要切实加强催收合作机构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催收,不得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催收行为的机构开展合作。对客户投诉集中的催收合作机构,要加大检查频次,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委托催收作业的检查质效。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合作机构和相关人员,通过督促和扣减绩效、压降合作规模乃至暂停合作等手段严格惩戒。

在王蓬博看来,未来监管工作应聚焦于以下几方面,一是优先对需求旺盛且违规风险较高的银行进行重点监管与自查;二是充分利用银行内部审计机制,强化总行对下属机构的数据复核要求;三是引导银行运用先进技术提升自查与风控能力;四是适时调整监管标准,确保覆盖各类规模的金融机构,尤其关注零售银行与数字化银行在拓展业务、融合新场景过程中的合规风险;五是认识到优质合规业务场景的普遍可识别性,以此作为监管参照。

(责任编辑:王晓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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