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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联精密”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就公司调整《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及参与人数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统联精密如下保证:统联精密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统联精密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3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3
及《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出具了书面核查意见。
于 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6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公司对《员工持股计划》中涉及受让价格及参与人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说明
1.调整原因
2023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12月12日实施完毕。根据《员工持股计划》中对发生派发股票红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应对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上限的说明
1.调整原因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5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本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调整结果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进一步加大研发创新和市场开拓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员工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将员工的激励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稳健的发展,公司决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上限进行调整。将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上限由15人调整为18人,新增持有人均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范围。拟获份额上限不变,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实际出资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调整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6月11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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