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宝鸡分行违规被罚 贷款资金被挪用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宝金罚决字〔2024〕11号)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600000.SH)宝鸡分行和张童(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客户经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贷后检查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处以24万元罚款,对张童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检查结束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主动退赔,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主观过错较小,或者涉案金额明显较低或发生次数明显较少,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罚。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可以从轻处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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