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2024年1―8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0.5%
1―8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6527.3亿元,同比增长0.5%。 1―8月份,规模以上...
【光明时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是惩治文物犯罪最新指导性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文物是重要的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灿烂文明,而文物犯罪严重威胁文物安全,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受无法估量的损失。我国对文物犯罪一直坚持从严惩治的立场,也部署过多次打击防范文物犯罪的专项行动。但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近年来文物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团伙专业化、智能化、网络化趋势明显,地下文物交易催生文物犯罪产业链日趋成熟,文物安全依然面临严峻的挑战。
正因如此,此次《意见》弥补了以往法律规定的不足,扩大了文物保护的范围,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加以明确界定。对于盗窃文物未遂,以及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等犯罪情形,明确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因为没偷到文物就不予追责。鉴于地下文物交易间接助长了盗掘、盗窃文物之风,《意见》对于如何认定与文物犯罪相关的下游犯罪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判定标准,有利于准确打击文物犯罪。
虽然此次的《意见》直接针对的是具体文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它对于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意义同样值得关注。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安身立命的精神支撑力量。坚定文化自信事关国家兴衰,事关文化安全,也事关民族精神独立。文物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代表和载体,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打击文物犯罪有必要提高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使犯罪者伸手必被捉、必被惩。
针对当前文物犯罪活动的新动向新特点,司法机关要保持高度敏感性,不断提升文物识别的专业能力,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以更高超的技术手段应对文物犯罪;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收集、掌握和判断文物流通信息,及时发现案源,开展专案侦缉,上追盗掘、盗窃,下查倒卖、销赃、走私,彻查、深挖幕后金主,实现全链条、全覆盖式持续打击。与此同时,要不断强化与文物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在一些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探讨建立文物犯罪的预测预警机制,实现科学预防、精准预防。
除了打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安全,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文物的日常登记、检查和维护机制,增强各地对于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能力。
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还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流失海外文物的安全问题。中国是世界上流失文物最多的国家,且绝大多数文物流失于近代西方列强入侵并瓜分中国的过程中。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加强流失海外文物的安全保障,同样应该纳入我国文物安全保障的整体范畴。随着我国国际地位日益提升,无论是通过国际法律途径,还是通过成立文物追索机构,与有关国家或者组织进行协商讨论,或者外交谈判,都有待我们持之以恒、以坚定信念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追回属于我们自己的文物。
文物承载中华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国家和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保护文物安全,就是守护民族根脉。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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