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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月13日讯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瑞罚[2022]13号)显示,瑞安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存在环境违法事实,被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8万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3日上午对瑞安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公司正在营业,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有废水排出,现场由浙江康瑞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公司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采水样一瓶(无色、微浊)。浙江康瑞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111183),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废水pH值为6.79、总氯为0.2mg/L、粪大肠菌群为2.4×104MPN/L。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该公司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医疗废水总氯不符合标准排放限值,且粪大肠菌群超标排放。当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瑞安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该公司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医疗废水总氯不符合标准排放限值,且粪大肠菌群超标排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此次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经营规模较小,废水排放量较少,并能及时主动进行改正,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1年12月15日向瑞安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瑞责改[2021]54号)。2022年1月14日对公司进行复查,公司已经改正。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当事人生产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经集体审查,决定对瑞安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捌(18)万元人民币。
经 查询,瑞安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更名为瑞安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其大股东为杭州瑞丽美容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持股70%;而杭州瑞丽美容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RAILY MEDICAL LIMITED全资子公司。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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