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回报 (519007):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3号)


原标题:海富回报 :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3号)

海富回报 (519007):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3号)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58号文件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5月25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1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2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62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4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5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 73 第十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76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77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 92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93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4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0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101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3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4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 109 第二十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116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8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6 第二十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148 第二十五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51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3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54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7月27
日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05年7月27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
式设置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
额赎回;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
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
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或柜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外,办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亿元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 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兼任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晓光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薪酬管理经理。2007年12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绩效管理专员、绩效管理部副经理、绩效管理部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兼任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1991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1999年8月至2011年7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务,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APAC区总监。2011年4月至2017年7月担任Alfred Berg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摩)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联公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2019年9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美、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2020年 6月至今担任法巴资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何雅盈(HO, KELLY NGAR YING)女士,董事,中国香港,学士。自 1997年参加工作以来,分别在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法国巴黎财富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负责零售基金投资、私人银行基金投资等相关业务。自2012年5月至2016年6月在安联投资担任副总裁职务,负责产品开发、基金投资业务。2016年 6月加入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历任亚太区产品战略负责人职务,自2023年10月起任亚洲战略及合资企业董事职务。

王鸿祥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EMBA)。自1983年7月至1998年12月,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执教,任至副教授。自1998年12月加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会计师直至2016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杨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年 7月至2009年4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5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立董事。2012年8月至2021年8月任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奥玮管理咨询资深顾问,香港大学客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教授、华侨永亨银行中国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录。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1月至2022年2月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2022年 2月起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因曾于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担任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属于华信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年5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兼任宇信科技的独立董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境外投资和对外开放专业委员会特别委员。无不良诚信记录。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自 2023年 6月起任稽核部总经理。

Bruno Weil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职于中国海关;2011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年 8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 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年7月至2001年8月就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2001年8月至2019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20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06年4月至2013年3月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 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陶敏先生,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04年7月至2008年8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与注册登记经理,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和策略研究员。2015年7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行业研究员、周期组组长、基金经理助理。2018年 4月起任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的基金经理。2022年 5月至 2023年5月兼任海富通惠鑫混合基金经理。2023年1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盈混合基金经理。

江勇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资产管理部研究员、交易员、投资经理。2017年 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2023年7月任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联接基金经理。2018年7月至2022年5月任海富通上证周期ETF、海富通上证周期ETF联接、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基金经理。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任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现海富通中证500增强)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兼任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ETF联接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兼任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ETF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欣睿混合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兼任海富通策略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21年6月至2023年10月兼任海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ETF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兼任海富通欣利混合基金经理。2023年 1月起兼任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经理。2023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添利收益一年持有期债券基金经理。

赵莹洲先生,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宗原材料进出口市场分析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钢铁行业研究员。2020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分析师。2022年 5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和海富通纯债债券基金经理助理。2023年 8月起兼任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海富通欣利混合、海富通策略收益债券、海富通欣睿混合、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的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为郑拓,任职时间为2006年5月至2006年9月。蒋征,任职时间为2006年9月至2014年1月。谢志刚先生,任职时间为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邵佳民先生,任职时间为2006年5月至2017年2月。张炳炜先生,任职时间为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谈云飞女士,任职时间为2017年2月至2021年10月。方昆明先生,任职时间为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杜晓海,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债券基金部总监;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管理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管理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4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04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 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 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 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 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必要的监督。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021-38650797/799
传真:021-38650906/908
2、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联系人:周嘉谊
网址:www.cm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9
联系人:高天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联系人:王迪睿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3
联系人:卢子琦
网址:www.ccb.com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9
联系人:李紫钰
网址:www.abchina.com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6
联系人:路惠雯
网址:www.boc.cn
(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308003
联系人:陈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7
联系人:张晔
网址:www.hxb.com.cn
(9)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蒋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9
联系人:滕滕
网址:www.jsbchina.cn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4
联系人:陈佳瑜
网址:www.nbcb.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8
联系人:吴雅婷
网址:www.spdb.com.cn
(1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7
联系人:沈崟杰
网址:www.czbank.com
(1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5(全国)
联系人:刘昭宇
网址:www.cebbank.com
(1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8
联系人:王志刚
网址:www.cmbc.com.cn
(1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9
联系人:秦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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