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际复材: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该制度明确了重大信息报告、审批及披露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公司所筹划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布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必要时还应包括月度以及其它报告)、临时公告、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证投资者能够公开、公正、公平的获取公开披露的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事务的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核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未来,公司将通过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积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实现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并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方便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公司与投资者关系,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建立如下沟通渠道:
投资者沟通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投资者沟通负责人 |
黄敦霞 |
投资者沟通电话 |
023-6815 7868 |
投资者沟通邮箱 |
CPIC@cpicfiber.com |
投资者沟通传真 |
023-6815 7883 |
发行人网址 |
http://www.cpicfiber.com |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注重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未来将依照《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为投资者和公司搭建起畅通的沟通交流平台,确保了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取公司公开信息。
二、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章程(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章程(草案)》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占公司股份 30%及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五条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章程(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方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章程(草案)》第九十条规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征集投票权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并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2款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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