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军队与祖国同奋进共成长|《坚守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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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1 |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伟隆阀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以 下简称“《 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 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伟隆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参照《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 规 范运作指引》”)制订本章程。 |
2 |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 |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3 |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七)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八)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
4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5 |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6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7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8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9 | 第三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 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 第三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 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 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 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 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的;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较大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 者变化的,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 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 |
10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11 | 第三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 第三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
12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13 |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14 |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15 | 第五十五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 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五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16 | 第五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五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17 | 第七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七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18 | 第八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八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19 | 第一百〇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第一百〇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行政 人力资源总监、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21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 ||
22 |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23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行政人力资源总 监、总经济师;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24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25 |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26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27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二款规定的期 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28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29 | 第一百九十五条《释义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 第一百九十五条《释义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买卖棉花及其附属产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与提供劳 务、出售产品、工程承包等与公司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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