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洗钱罪被告人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钟雨欣 北京报道

洗钱罪助推上游犯罪资金流转,不仅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以来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有关情况。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会上获悉,近三年来,北京法院审结的洗钱罪案件总体数量稳中有升、数量偏低;洗钱罪被告人主体呈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文化程度普遍较高;洗钱罪案件的上游犯罪以贪污贿赂、金融犯罪为主。

洗钱罪被告人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2021年-2023年)》(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洗钱罪案件的总体数量稳中有升、数量偏低,与庞大的上游犯罪数量形成明显反差。

2021年以来(截至2023年10月31日),北京法院共审结一审洗钱罪案件40件44人,其中自洗钱案8件,他洗钱案32件,审结二审案件1件。其中2021年审结13件,2022年审结12件,2023年前10个月审结15件。从统计数据来看,虽然洗钱罪案件近三年来呈增长态势(2020年仅2件),但总体数量偏低,与庞大的7类上游犯罪的数量不成比例。

洗钱罪被告人主体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文化程度普遍较高。具体而言,被告人主体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占6成,年龄最大的70岁,最小的24岁。从文化程度看,大专以上的被告人占6成,且一例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案件的洗钱行为人文化程度为博士。从职业看,半数以上洗钱行为人系国企、公司高管或员工(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6起案件中涉案公司从事投资相关业务,另有6起案件涉案公司系科技公司,洗钱行为人作为投资、信息网络领域从业人员,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实施复杂的交易活动掩饰犯罪行为;无业人员比例占1/4左右,且涉及上游犯罪类型多样;案件中洗钱行为人中有前科的8起9人,其中4起案件的前科罪名与洗钱罪上游犯罪(贪污贿赂、金融犯罪)有关。

洗钱罪案件的上游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以贪污贿赂、金融犯罪为主。从统计数据看,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20件(占5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11件(占27.5%)、金融诈骗犯罪4件(占10%)、毒品犯罪3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各1件。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为主,其他类型的犯罪较少。

北京高院:洗钱罪被告人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

洗钱罪案件的犯罪数额跨度大,主要集中于千万元以下。从统计情况来看,洗钱案件的涉案金额跨度非常大,低则不足万元,高则达上亿元(其中一起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亿余元)。具体来看,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4件(占10%),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11件(占27.5%),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16件(占40%),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8件(占20%),1亿元以上的1件。

洗钱罪案件的作案方式多发于为亲友洗钱,行为类型相对集中。从统计数据看,大多数系上游犯罪本犯关系密切的人甚至直系亲属,如多起洗钱罪的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本犯系亲子、兄妹/弟、姻亲等。基于亲子、兄弟姐妹、夫妻、朋友等身份,法律意识淡薄,明知上游行为人正在犯罪或已被立案侦查,行为人仍不惜冒险实施洗钱犯罪。

从洗钱行为来看,最为常见的是“提供资金账户”和“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少量案件涉及代持违法所得(如房产、股权等)并以投资理财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获利;犯罪所得赃物仍收购并对外销售获利;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虚构交易、隐匿资产。自洗钱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接收赃款并取现,或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

洗钱罪案件判决方面,刑期主要集中于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罚金刑力度大,认罪认罚比例高。

洗钱手段多样化,追踪打击难度加大

“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类洗钱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呈现出手段多样化、规模复杂化、行为大众化、对象特定化等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介绍。

一是洗钱手段多样化,追踪打击难度加大。传统的洗钱手段,主要集中在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现金、购买不动产、将资产转化为现金等方面。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发展模式的创新,以及国家对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犯罪分子洗钱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衍生出诸如专业网络“跑分”支付平台、证券交易、互联网交易等新型洗钱方式。

二是洗钱规模扩大化,社会风险隐患较大。近年来,随着洗钱上游犯罪案件种类的变化,以及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的攀升,洗钱犯罪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上游犯罪中贪污贿赂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数额屡刷新高,与之相关的洗钱犯罪所涉资金也越来越大。

三是洗钱行为大众化,犯罪活动渗透度较高。洗钱行为的实施,离不开银行账户等基本工具,为逃避监管,犯罪分子往往需要收集或利用各类账户,他们利用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或贪图小利等因素,通过给予小额利益等方式诱使他人帮助完成洗钱过程。如会通过直播打赏、刷单及租借、租售银行账户、低价出售赃物等形式诱骗普通民众参与洗钱犯罪活动。部分被告人为获得高额手续费、“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帮助他人从事洗钱活动,往往从“洗白”的资产中抽成。

四是洗钱对象特定化,资金流转频繁。资金使用具有高度开放性和流通性,洗钱行为利用金融市场活动中高自由度的特性,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转移不法资产使其流入市场,从而阻断其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关联。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利用金融机构转账、网络支付平台交易也在洗钱行为中使用普遍。

形成全链条打击的严惩态势

针对洗钱犯罪的上述特点,为加强洗钱犯罪治理,完善打防结合工作机制,提高反洗钱工作成效,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下一步北京法院将依法严惩洗钱犯罪,持续加大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强化洗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依法准确认定洗钱犯罪。改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传统习惯,认真审查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转移等证据,对通过投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等方式协助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性质的行为,同时符合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院在审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发现遗漏下游洗钱犯罪情形的,应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或者追加起诉。在办理涉获利型洗钱案件过程中,依法追缴洗钱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不让任何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用好用足财产刑,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形成全链条打击的严惩态势。

加强反洗钱合作,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协作机制。认真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完善办案协作机制,建立部门参与、职责清晰、配合有力、运转高效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协作机制;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同步审查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和转移过程,履行打击洗钱犯罪主体责任;加强反洗钱协查和线索移送,凝聚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合力。

搭建大数据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等技术逐步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加强洗钱工作重要数据和情况的分析研判,建立健全信息、简报、通报、重大案件、工作举措等共享交换机制。推动建立涉洗钱犯罪案件银行账户交易、第三方支付、数字人民币交易快速查询通道,服务支撑基层执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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