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国际油价超过每桶130美元调控上限后国内成品油价格暂不再上调

发改委:国际油价超过每桶130美元调控上限后国内成品油价格暂不再上调

我国石油外采比例超过70%,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机制,国内成品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成品油调价日前10个工作日的平均价格,以下简称国际油价)变动,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国际油价超过每桶130美元调控上限后,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为减轻下游用户和消费者负担,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经国务院同意,当国际油价超过每桶130美元调控上限后,国内成品油价格短期内(不超过两个月)不再上调,后续如国际油价高于每桶130美元调控上限的时间累计超过两个月,将提前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同时,为保护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障成品油安全稳定供应,由中央财政对炼油企业给予阶段性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调价周期内汽、柴油价格应调未调金额,符合条件的炼油企业均可按流程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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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改委:做好国际油价触及调控上限后实施阶段性价格补贴有关工作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国际油价触及调控上限后实施阶段性价格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企业:

为保障成品油安全稳定供应,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减轻消费者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时,成品油价格阶段性不再上调,中央财政对炼油企业给予相应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期限

补贴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炼油企业。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每桶130美元)时,对炼油企业实行阶段性价格补贴,政策持续时间暂按两个月掌握,后续如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将提前明确相关调控政策。

二、补贴标准及补贴数量

以10个工作日(与成品油调价窗口期相对应)为一个周期计算,补贴标准为该周期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应调未调金额。

补贴数量为炼油企业在周期内汽、柴油实际销售量,以企业缴纳消费税的汽、柴油实际销售量为准计算。

三、补贴申请与拨付

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各下属炼油企业申报补贴资金,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地方炼油企业申报补贴资金。

(一)上报备案。各炼油企业按要求填报《炼油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由中央企业集团、省级财政部门分别汇总后于第一个补贴周期结束前报送至财政部,获得后续补贴资格。

发改委:国际油价超过每桶130美元调控上限后国内成品油价格暂不再上调

(二)企业填报。相关炼油企业以10个工作日为周期,根据实际销售量填报《炼油企业调价窗口期销售情况表》,于每个补贴周期结束后及时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

(三)资料审核。相关炼油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将有关材料上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初步审核盖章后由炼油企业报送至中央企业集团或省级财政部门复审。初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汇总申报。中央企业集团、各省级财政部门对复审后的材料进行汇总,并填报《油价阶段性补贴申报汇总表》上报财政部。中央企业集团、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个补贴周期结束后及时申报该补贴周期油价补贴。

(五)资金拨付。财政部根据中央企业集团、各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补贴数量,将补贴资金下达至中央企业集团及有关地方,地方财政应在收到资金预算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炼油企业。

四、职责分工

有关炼油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主要负责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采取书面审查、查阅原始凭证等方式,重点审查企业填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根据企业报送情况审核上报材料的合规性,并负责汇总上报资金申请,在收到资金预算后及时拨付资金。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负责汇总上报资金申请。财政部负责组织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按要求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发展改革委负责向财政部定期通告补贴标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供需变化,协调相关企业做好成品油安全稳定供应工作。

五、监督管理

炼油企业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价格补贴资金。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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