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添利(LOF)A : 关于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原标题:万家添利(LOF)A : 关于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公告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 2023年 10月 18日起,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增设基金份额,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的相关事项说明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由 0.70%调整为 0.40%。

二、调整基金托管费率的相关事项说明
本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由 0.20%调整为 0.15%。
三、增设基金份额的相关事项说明
(一)基金的分类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19684;C类基金份额代码:161908)。由于基金费用等不同,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 A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三)A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50%(特定投资者群体0.05%)
100万≤M<500万 0.30%(特定投资者群体0.03%)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注: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2、赎回费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0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公司对《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涉及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增设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相应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另外,本基金管理人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网站。本公告仅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及其投资人员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关注基金特有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 10月 16日

附件:《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修订后基金合同表述
二、释 义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有限责任公司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的机构 7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 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 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C类基金份 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 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方 式办理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 额参与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暂不参 与上市交易。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约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开通或取消现有 份额类别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现有份额类别上市交易或终止 上市,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四、基 金份额 的分级   本基金已转为万家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各章节中 关于分级份额的内容已不适用。
七、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与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 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未来,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 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八、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封闭期的开放日内,添利 A的集 中申购与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 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 开放期,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 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 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封闭期内的 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基准进行计 算;封闭期届满后的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申购和赎回的价格: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添利 A在开放日的申购和赎回 价格等于当日添利 A的基金份额参考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封闭期的开放日内,添利 A的集 中申购与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 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 开放期,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 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 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 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A类 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封闭期内的 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基准进行计 算;封闭期届满后任一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申购和赎回的价格: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添利 A在开放日的申购和赎回 价格等于当日添利 A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价格等于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申购价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 购时,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申购价格,计算结果采用截位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 对应的申购资金将由交易所会员返还 给投资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净值。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价格等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各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时,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申购价格,计算 结果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 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 将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者。 4.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5%。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 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 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 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为: ……
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二)召集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低赎回费率; (二)召集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 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全部 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十六、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 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 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 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两 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添利 A和添利 B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末添利 A和 添利 B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添利 A和添利 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末添利 A 和添利 B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结果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十七、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 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5%。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 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 净值 ……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 金销售服务费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八、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 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 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用;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的 收益分配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 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 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 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 收申购费用;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 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只能采取现金红利 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二十 一、基 (七)基金净值信息、两级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5.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 (七)基金净值信息、两级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5.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
金的信 息披露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4.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电子确认。 面或电子确认。
二十 七、基 金合同 摘要 与正文部分保持一致。 与正文部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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