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天轨02 (184104): 2021年第二期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原标题:21天轨02 : 2021年第二期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21天轨02 (184104): 2021年第二期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84104.SH 债券简称:21天轨02
2021年第二期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31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1日
2021年第二期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1月1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
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1年第二期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21天轨02,债券代码:184104.SH。

3、发行人: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债券期限为3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的第2个计息
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为4.64%,第2个计
息年度末发行人有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7、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
至2024年10月3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
券的计息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本期债券
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1月1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 2022 11 1 2023 10 31
、本年度计息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21天轨02”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4.64%,每手“21天轨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6.40元(含
税)。

3 2023 10 31
、债权登记日: 年 月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1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
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2025 12 31
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年 月 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
后续进展。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36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才智道 号
联系人:吴涛、付尧
联系电话:022-87811582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王艳艳、朱军、路瑶、张继中
联系电话:010-6083724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戴文桂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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