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环旭电子: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实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应被充分尊重。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公司人事、证券、行政部门应积极与股东及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从公司发展战略出发,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向提
名委员会汇报;
(二) 在提名委员会指导下,公司人事、证券、行政部门可在股东单位、本公司及下属参控股企业、外部专业机构、高等院校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人选作为候选人;
(三) 提名委员会应了解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
进行资格审查;
(四) 正式提名前,需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在甄选董事候选人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的要求,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在考虑人选时以适当的条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可以口头、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0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