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兴智造入选第六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日前,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显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示名单》,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
2024-11-26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 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 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 方式进行征集; (四)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不适用本 条款)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不适用本 条款)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了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了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由董事会确定后予以公告。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第九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 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任职期内连续 12个月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 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 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 、或未能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 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 、或未能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一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会 的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 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 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 责; (二)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 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三)制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 薪酬标准;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一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 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 理; (六) 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 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七) 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 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人选; (四) 对董事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 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的意见或建议; (五)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 |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 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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