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通科技: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4069 证券简称:金通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 3月 8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 3月 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一审判决后,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3年 8月 17日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昆明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云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年 1月 6日,被告昆明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行车公司”)将昆明市公共自行车项目交由原告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施工并签订《昆明市公共自行车项目合同书》,双方约定涉案项目建设公共自行车站点分三期建设,终验成功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总价的 95%等内容。后被告自行车公司又将停车棚工程交由原告金通公司施工并签订《补充合同》,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将后续站点验收方式变更为分批次验收。
现原告金通公司已经按约完成了上述公共自行车站点及停车棚的建设并通过了被告自行车公司的验收,且该项目已经全部投入使用。后被告自行车公司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与原告金通公司进行结算并出具相应结算审核报告确认结算价款共计 116,833,116.56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自行车公司仅支付了87,904,196.62元,剩余 28,928,919.94元款项迟迟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 0102民初 4663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 0102民初 46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依法判令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昆明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案涉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两被上诉人之间财产混同,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债权,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昆明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原审《专项审计报告》避重就轻,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也无法证明两被上诉人财产相互独立,该份报告系被上诉人昆明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后单方委托制作,且该报告无论从调查方式、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结论等均含糊不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二、被上诉人昆明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正常年度审计,不能证实其资产独立,公交公司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结合本案事实,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可能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昆明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丧失独立法人人格,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 2023年 5月23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二)二审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44312元由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加快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以上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8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