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迈信林: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3-033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95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96.6667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0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2,259,336.3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2,115,960.3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143,376.0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7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号第ZA9054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在报告期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单位:人民币元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专户管理,对存放和使用做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2021年4月29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2021年4月28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2021年5月6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
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之一“航空核心部件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事项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本次变更类型主要为:实施主体由本公司变更为“江苏蓝天机电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太湖街道溪虹路1009号”变更为“江苏省南京江宁空港经济开发区飞天大道69号1335室(江宁开发区)”。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之一“航空核心部件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事项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本次变更类型主要为:实施主体由“江苏蓝天机电有限公司”变更为本公司,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南京江宁空港经济开发区飞天大道69号1335室(江宁开发区)”变更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中段南1号厂房”。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5个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账户 |
账户类型 |
512906925310156 |
募集资金专户 |
8112001012900600979 |
募集资金专户 |
10539101040028223 |
募集资金专户 |
1102026219000840085 |
募集资金专户 |
325661000013000471941 |
募集资金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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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募集资金总额 |
25,225.94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4,19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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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1,54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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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 总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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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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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投 资项目 |
已变更项 目,含部 分变更 (如有) |
募集资 金承诺 投资总 额 |
调整后 投资总 额 |
截至期 末承诺 投入金 额(1) |
本年度 投入金 额 |
截至期 末累计 投入金 额(2) |
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 金额与承 诺投入金 额的差额 (3)= (2)-(1) |
截至期末 投入进度 (%)(4) = (2)/(1) |
项目达 到预定 可使用 状态日 期 |
本年度 实现的 效益 |
是否 达到 预计 效益 |
项目可 行性是 否发生 重大变 化 |
航空核 心部件 智能制 造产业 化项目 |
否 |
21,950.00 |
12,000.00 |
12,000.00 |
2,854.89 |
4319.89 |
-7,680.11 |
36.00 |
2024年 3 月 |
无 |
否 |
否 |
国防装 备研发 中心项 目 |
否 |
6,600.00 |
3,000.00 |
3,000.00 |
1,335.50 |
2210.90 |
-789.1 |
73.70 |
2023年 12 月 |
无 |
否 |
否 |
补充流 |
否 |
7,000.00 |
5,014.34 |
5,014.34 |
0 |
5014.34 |
0.00 |
1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动资金
合计 |
- |
35,550.00 |
20,014.34 |
20,014.34 |
6419.34 |
641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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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 (分具体募投项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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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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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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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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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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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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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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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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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公司于 2022年 9月 8日披露《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综合考虑募投项目“航空核心部件智能制造产
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及“国防装备研发中心项目”(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意公司将产业化项目建设周期延期至
2023年 12月,预定可使用状态延期至 2024年 3月前;同意研发中心项目在建设周期不变的情况下,预定可使用状态延期至 2023年 12月前。公司于本
报告期内投入进度符合延期后的计划进度。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