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格力地产:关于公司前任财务负责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3-078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格地02、23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任财务负责人收到《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7月 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30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3年 7月 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51〕)。
2023年 9月 26日,公司收到前任财务负责人苏锡雄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6号)。详见公司于 2023年 9月 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任财务负责人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73)。
公司收到前任财务负责人苏锡雄先生告知,苏锡雄先生于 2023年 9月 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苏锡雄,男,1971年 8月出生,时任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 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和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格力地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格力地产在 2018年至 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 P19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 2018年至 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
626,386,989.85元。其中,2018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441,920,402.48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86.21%;2019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3,038,056.5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0.58%;2020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162,567,224.1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29.10%;2021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18,861,306.63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4.10%。同时,2022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 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1格地 02”“22格地 02”“23格地 01”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 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 7月 18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 2018至 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 2018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会议决议、专项报告、产权证明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格力地产上述行为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苏锡雄在涉案期间任格力地产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其任期内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苏锡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的《决定书》,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3年 7月 18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本次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立行立改,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